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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农牧业的国务院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5-12-31
索 引 号11150000MB1898430G/2021-49352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16-01-29公文时效有效
索 引 号11150000MB1898430G/2021-49352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2016-01-29
公文时效有效

关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农牧业的国务院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近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印发《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 2015 〕 6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政办发〔 2015 〕 137 号),公布了 2015 年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一批国务院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国务院宣布失效的 382 件文件中,涉及农牧业的共 29 件(详见附件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废止和失效的 131 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农牧业的共 12 件(详见附件 2 )。以上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我厅已在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公示公告栏向社会公布。

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之日(分别是 2015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 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涉及农牧业部分)

  1.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农牧业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涉及农牧业部分).doc

附件2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农牧业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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